施工图审查有哪些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07-29

1、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13号)第三条规定: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(含勘察文件,以下简称施工图)审查制度。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

2、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

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,不得使用。

施工图审查范围:

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可结合本地的实际,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。

扩展资料:

审查的内容:

1、主要内容

(一)建筑物的稳定性、安全性审查,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、可靠。

(二)是否符合消防、节能、环保、抗震、卫生、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、规范。

(三)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。

(四)是否损害公众利益。

2、提供资料

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,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:

(一)全套施工图。

(二)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。

(三)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。

(四)工程勘察成果报告。

(五)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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